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
半 汁 葡 萄
酒
QB/T
1980-9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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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普通葡萄酒的术语、分类、技术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和标志、
包装、运输、贮存要求。
本标准适用于以大于或等于50%葡萄原酒,经调配而制成的非原汁葡萄酒。
本标准不适用于葡萄汽酒和原汁葡萄酒。
2
引用标准
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
GB 2758 发酵酒卫生标准
GB 4789.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
菌落总数测定
GB 4789.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
大肠菌群测定
GB 5009.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
GB 10344 饮料酒标签标准
GB/T 15038 葡萄酒、果酒通用试验方法
3
术语
3.1
葡萄原酒(原法葡萄酒)base wine
以新鲜葡萄或葡萄汁为原料,经发酵酿制而成的,未经任何加工的葡萄酒。
3.2
半汁葡萄酒 half base
wine
以大于或等于50%葡萄原酒,经调配而制成的非原汁葡萄酒。
注:含葡萄原酒低于50%的产品不得称为葡萄酒或半汁葡萄酒。
3.3
半干葡萄酒 semi-dry
wine
含总糖(以葡萄糖计)4.1~12.0g/L的葡萄酒。
3.4
半甜葡萄酒 semi-sweet
wine
含总糖(以葡萄糖计)12.1~50.0g/L的葡萄酒。
3.5
甜葡萄酒 sweet wine
含总糖(以葡萄糖计)大于或等于50.1g/L的葡萄酒。
3.6
非加香葡萄酒
未经浸泡芳香植物或加入芳香植物的浸出液(或蒸馏液)制成的葡萄酒。
3.7
加香葡萄酒 flavored
wine
以葡萄酒为酒基,经浸泡芳香植物或加入芳香植物的浸出液(或蒸馏液)而制成的
葡萄酒。
3.7.1
干加香葡萄酒 dry
flavored wine
含总糖(以葡萄糖计)小于或等于50.0g/L的加香葡萄酒。
7.7.2
甜加香葡萄酒 sweet
flavored wine
含总糖(以葡萄糖计)大于或等于50.1g/l的加香葡萄酒。
4
分类
4.1
按色泽分类
4.1.1
半汁白葡萄酒;
4.1.2
半汁桃红葡萄酒;
4.1.3
半汁红葡萄酒。
4.1
按含糖分分类
4.2.1
半汁半干葡萄酒;
4.2.2
半汁半甜葡萄酒;
4.2.3
半汁甜葡萄酒;
4.2.4
半汁加香葡萄酒 半汁干加香葡萄酒;半汁甜加香葡萄酒。
5
技术要求
5.1
感官要求
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。
表1 感官要求
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项
目
│
要
求
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│
│ 半汁白葡萄酒
│ 近似无色、微黄带绿、浅黄、禾杆黄、金黄色
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│ 色
│ 半汁桃红葡萄酒 │ 桃红、淡玫瑰红、浅红色
外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│ 泽
│ 半汁红葡萄酒 │
紫红、深红、宝石红、红微带棕、棕红色
观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│
│ 半汁加香葡萄酒 │
深红、棕红、浅红、金黄色、淡黄色
├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│ 澄清程度
│ 澄清透明,无明显悬浮物
─┼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│ 香
│半汁非加香葡萄酒│ 具有纯正、和谐的果香与酒香
香│
气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气│
│ 半汁加香葡萄酒 │
具有葡萄酒香与和谐的芳香植物香
与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滋│
滋 │半汁非加香葡萄酒│
具有甘甜醇和的口味,酸甜协调
味│
味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│
│ 半汁加香葡萄酒 │
具有醇和的口味及和谐的芳香植物香味
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典 型
性
│ 有典型性
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5.2
理化要求
理化要求应符合表2规定。
表2 理化要求
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项
目
│ 要
求
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│ 半汁半天、半甜葡萄酒
│
7.0~13.0
酒 精 度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% (V/V) │ 半汁甜、加香葡萄酒
│
7.0~24.0
20℃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│ 允许差
│在上述指标范围内,允许差为±1.0%
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│ 半汁半干葡萄酒
│
4.0~12.0
总 糖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│ 半汁半甜葡萄酒
│
12.1~50.0
(以葡萄糖计)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│
半汁干加香葡萄酒
│
≤50.0
g/L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│ 半汁甜、甜加香葡萄酒
│
≥50.1
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滴定酸(以酒石酸计)
g/L
│
3.5~8.0
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挥发酸(以乙酸计)
g/L
│
≤1.1
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游离二氧化硫
mg/L
│
≤50.0
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总二氧化硫
mg/L
│
≤250.0
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干浸出物 │ 半汁白葡萄酒
│
≥9.0
g/L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│ 半汁红、桃红加香葡萄酒
│
≥11.0
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铁 │
半汁白、加香葡萄酒
│
≤10.0
mg/L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│ 半汁红、桃红葡萄酒
│
≤8.0
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5.3
卫生要求
铅、细菌指标应符合GB 2758的规定。
5.4
保质期
瓶装半汁葡萄酒的保质期不得少于6个月。
6
试验方法
6.1
感官
按GB/T 15038规定的方法检验。
6.2
理化
按GB/T 15038规定的方法检验。
6.3
卫生
按GB 4789.2、GB 4789.3、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检验。
7
检验规则
7.1
不合格分类
样品的卫生、感官和理化指标如不符合技术要求应记作不合格。不合格分类如下:
A类不合格 卫生要求、感官要求、挥发酸、干浸出物、总二氧化硫、标签标志。
B类不合格 酒精度、总糖、滴定酸、游离二氧化硫、铁、净容量偏差。
7.2
组批
同一生产期内所生产的且经包装出厂的,具有同一批号的产品为同一批次产品。
7.3
抽样
7.3.1
按表3规定的抽样方案抽取样本。样本以瓶为单位。
表 3
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
批 量(箱)
│ 样
本 大
小 n
(瓶)
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
│ ≤375mL/瓶
│ 8
<1500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
│ ≥500mL/瓶
│ 4
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
≥1500
│ ≤375mL/瓶
│ 12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
│
≥500mL/瓶 │
8
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
7.3.2
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n箱,再从n箱中各抽取一瓶,抽取的样品一半作该产品
的样本进行检测,另一半由供需双方共同封存,留做复核、仲裁用。
7.4
交收(出厂)检验
7.4.1
交收检验是产品交货时必须进行的检验。每批出厂产品进行交收检验后,应附
有生产厂技术检验部门签署的质量合格证。
7.4.2
交收检验项目为感官、理化各项指标及净容量偏差。20℃时20瓶的平均净容量
允许偏差:大于或等于500mL/瓶时为±2%,小于500mL/瓶时为±3%。
7.4.3
交收检验判定规则
受检样品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时,判整批产品为合格品。若有不合格项目时,应从该
批产品中重新抽取加倍数量的样本,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。复验结果,若有一项A类不
合格或超过一项B类不合格时,则判整批产品不合格。
7.5
型式检验
7.5.1
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。
7.5.2
型式检验需每个生产季节进行一次。发生下列任一情况,亦应进行。
a.更改原料;
b.更改关键工艺;
c.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。
7.5.3
型式检验项目为卫生、感官、理化各项指标及净容量偏差和标签标志。
7.5.4
型式检验判定规则同交收检验判定规则
7.6
仲裁检验
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,可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仲裁
检验,以仲裁检验结果为最终结果。
8
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
8.1
标志
8.1.1
标签标志
半汁葡萄酒的标签应注明:酒名、类别(或糖度)、酒精度、配料、原汁含量、净
容量、厂名、厂址、批号、商标、封装日期、标准代号及编号、保质期(各生产厂可根
据自己产品的特点在符合5.4的前提下制订自己产品确切的保质期)。上述各项具体标注
方法按GB 10344执行。
8.1.2
包装标志
瓦楞纸板箱应注有厂名、酒名、规格、批号、净重、毛重、瓶数、日期,并标有“
小心轻放”、“请勿倒置”字样及标志,其使用方法按GB
191的规定执行。
8.2
包装
8.2.1
内包装必须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。包装容器应整齐、清洁,封装严
密,无漏气、漏酒现象。
8.2.2
外包装必须使用合格的瓦楞纸板箱或木箱。箱内要有防震、防撞的间隔材料。
8.3
运输、贮存
8.3.1
包装的葡萄酒,允许在5~35℃温度条件下运输和贮存。
8.3.2
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,应保持厂地清洁、干燥、通风良好,严防日光直射,不
得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,不能接触和靠近有腐蚀性或易于发霉、发潮的货物,严禁与有
毒物品堆放在一起。
8.3.3
在保质期内按以上条件贮存,瓶装酒不应发生混浊、酸败等现象,否则由生产
方负责处理。
8.3.4
散装产品,可根据本检验规则由生产及受货双方,依具体条件另行协商,签定
验收合同。
────────-
附加说明:
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。
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。
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、北京夜光杯葡萄酒厂起草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白镇江
靳玉正 吴琪
李美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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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4-07-13发布
1995-03-01实施